今后在辽宁,如果一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或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环保部门将对其实施20万元罚款。而且,超标值递增还将被加罚。
这是辽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的《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的。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辽宁超额完成了国家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提高。2011年,全省14个省辖市首次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但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环境空气污染的区域化、复合化趋势显著,突出表现在沈阳、大连、鞍山等城市灰霾天数持续增加。
今年2月,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出台。按照规定,沈阳市2012年实施新标准;大连、鞍山、抚顺、本溪、锦州5市2013年实施;其余8城市2015年实施。
据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预测,如果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仅大连、丹东两市能够达到新标准,其余12个城市都将不达标,主要超标污染因子是PM10和PM2.5。基于此,辽宁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提前实施新标准。
据辽宁省环保厅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主任何军介绍,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辽宁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办法》。
根据《办法》,考核指标暂定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3项。考核指标需要调整的,另行发布。
辽宁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负责对各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数据逐日汇总后,于下月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汇总结果,每月按日对各市进行考核,依据超标程度,考核结果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如遇到沙尘暴等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空气质量超标,不计入考核范围。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任何一项超标的,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黄色通报。
二氧化硫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二氧化氮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25倍以上,或者可吸入颗粒物日平均浓度值超标0.5倍以上,经省政府同意,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通报。
《办法》规定的惩处标准为:二氧化硫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二氧化氮超标达0.2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25倍(含0.25倍),加罚20万元;可吸入颗粒物超标达0.5倍,罚缴20万元,每递增0.5倍(含0.5倍),加罚20万元。
辽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有关市每月空气质量考核罚缴资金总额,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考核结果和罚缴总额通报各有关市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部门。
罚缴资金由省财政部门在年终结算时一并扣缴,由省政府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据介绍,实施考核对于省辖各市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是可以调动各市政府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积极性,制定详细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计划和方案。二是有利于协调相关部门,真正形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三是有利于保障“十二运”环境空气质量,落实保障措施。四是有利于提前做好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的衔接工作。
《办法》的实施,会对全省各市产生不小的压力。为此,辽宁省政府要求各市政府根据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针对《办法》的实施,辽宁各市也均采取了相关对策。
沈阳市在“蓝天工程”工作方案中提出,确保全运会期间,沈阳城市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日均浓度计划优于国家二级标准,且无灰霾天气出现。
抚顺市实施一体化大气污染减排和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等九大工程。
本溪市实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和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为抓手的“蓝天工程”,在中心城区102平方公里禁烧区内确保无冒黑烟现象。
锦州市开展专项治理扬尘污染行动,确保2013年世界园林博览会的成功举办。